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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5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
2025-04-05 01:22:4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中国计量协会,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国家专业计量站、主导实验室、参加比对实验室: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计量强基工程总体方案》,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38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见附件1)。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5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一)A类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1. 计量基准比对项目。
为保障计量基准量值一致性,检验计量基准运行维护管理情况和保存、复现量值的能力,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直流电动势基准计量比对等9项计量基准比对项目。
2. 计量标准、标准物质比对项目。
聚焦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生态环境监测等重点领域,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心脏除颤器校准装置计量比对等6项A类计量标准、标准物质比对项目。
3. 大区计量比对项目。
为提升大区和区域计量测试能力水平,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华东大区精密露点仪标准装置计量比对等6项大区计量比对项目。
对于本次组织实施的A类国家计量比对项目,已取得相关计量基准证书、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标准物质定级证书以及获得相关检定、校准项目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必须向主导实验室报名参加计量比对。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报名参加的,需发证机构同意并报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备案。对于参加比对实验室数量过多的A类国家计量比对项目,主导实验室将参加比对实验室名单报送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由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按比例选取部分实验室参加本次计量比对。A类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由市场监管总局给予主导实验室经费补助,参加比对实验室无需交纳比对费用。
(二)B类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根据各专业领域和产业发展实际需求,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医用酶催化活性浓度计量比对等17项B类国家计量比对项目。B类国家计量比对项目采取自愿参加原则,各类计量技术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报名参加。
二、认真抓好项目组织实施
(一)主导实验室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具体实施负主体责任,按照《计量比对管理办法》和相关计量技术规范要求,认真做好国家计量比对实施方案编制与论证、征求意见,及时填报国家计量比对项目任务书(见附件2),并于2025年4月10日前将盖章pdf版和可编辑wps版的电子版材料,发送至jlslzc@samr.gov.cn,电子邮件标题请注明项目编号及项目名称。实施方案应当充分考虑传递标准(样品)稳定性、溯源性、重复性以及试验操作安全、数据处理、避免串通或作弊、结果利用等方面内容,保障国家计量比对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主导实验室抓紧做好项目实施、验收、总结等工作,加强技术交流,及时妥善处置参加比对实验室技术需求和疑难问题。实施国家计量比对,不得擅自更改计量比对参数及计量比对实施方案。无正当理由且未经市场监管总局同意,项目完成不得晚于规定的截止时间;如确有需要延长完成时间的,应于规定完成日期的前3个月,由主导实验室向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提交书面申请。
(三)主导实验室在项目完成后15日内,应按照《计量比对管理办法》、JJF1117《计量比对》、JJF1117.1《化学量计量比对》、JJF1960《标准物质计量比对计量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及时组织专家召开项目验收会,组织参加比对实验室召开比对总结会。经专家评审和征求参加比对实验室意见后,向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报送国家计量比对总结报告、项目验收材料、比对结果公开意见等。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并提供盖章pdf版和可编辑wps版的电子版材料,发送至jlslzc@samr.gov.cn,电子邮件标题请注明项目编号及项目名称。
(四)参加比对实验室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真实有效的计量比对结果,配合主导实验室做好结果分析等相关工作。参加比对实验室应向主导实验室报送有关同意计量比对结果公示的书面确认函。参加计量比对有关具体事宜可直接与主导实验室联系。
(五)主导实验室和参加比对实验室加强诚信和保密管理,各相关方在国家计量比对结果公布前不得泄露相关数据和信息。市场监管总局将把国家计量比对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各主导实验室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可公开性负责。
三、国家计量比对结果使用
(一)市场监管总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国家计量比对结果。国家计量比对结果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作为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复查考核、计量授权以及实验室认可的参考依据。对主导实验室和比对结果符合规定要求的计量技术机构,在接受计量授权监督检查和到期复核、国家计量基准现场复核、计量标准监督检查和复查考核时,相关项目可在5年内免于现场试验。
(二)对于应参加国家计量比对,但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以及参加过程中经核实存在串通结果或提供虚假数据等情况的参加比对实验室,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于本次国家计量比对结果偏离正常范围的计量技术机构,已取得相关国家计量基准证书、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应暂停相关量值传递工作并限期改正。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整改并达到规定要求的计量技术机构和标准物质生产研制机构,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联系人:计量司 祁绩 010-82260128
附件:
1. 2025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汇总表.docx
2. 2025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任务书.docx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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